吴某某欠徐先生6000多万元,徐先生担心他转移资产、逃往海外,便向江苏丹阳市人民法院申请限制吴某某夫妇出境,法院也作出了限制出境的决定书。可时间不长,丹阳法院工作人员却在徐先生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向他提供了一份“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解除限制的决定”。对此,法院相关负责人回应称,这份文件是案件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制作文书时由系统自动生成,并未使用,也不是正式文书。而且,他们确实在2018年10月解除了对吴某某夫妇的出境限制,但这种“解除”,依据的不是徐先生手中的那份法院决定书,而是吴某某夫妇提出的申请。(据央广网11月26日报道)
真是“你不说我还明白,你越说我越糊涂。”吴某某明明不能“被解禁”,却出现了两份为他解禁的法院文书。对其前因后果,法院的解释难以自圆其说,让人一头雾水。
徐先生拿到的文书,法院说是“自动生成的”。可法院格式性文书除一些固定内容外,案号、当事人姓名、相关事项与日期等都需要案件承办人亲自输入,电脑不可能主动代劳。再者,法院文书具有高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制成后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才能加盖公章。这份文书上赫然显现的公章,总不能是自动盖上或自动生成的吧?反过来说,既然这份文书加盖了法院印章,那为何又“不是正式文书”呢?
有关法律规定,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记者调查发现,吴某某夫妇并不满足上述条件中任何一条,徐先生更没有与对方“达成执行和解”。尽管这份文书最终并没有成为“解禁”吴某某的依据,法院方面也声称正在调查其产生过程,但一份法律文书牵扯如此多的蹊跷、引发如此多的质疑,一句“系统自动生成”恐怕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
如果事情止步于此,有关调查或许会证明这不过是一场“乌龙”事件,问题主要是法院有关人员“业务不精,不细致、不严谨”。但第二份文书的出现,却让这种可能烟消云散。因为法院确实解除了对吴某某夫妇的出境限制,吴某某的妻子还去过澳门几天,而这种“解除”的依据居然是吴某某夫妇自己的申请——如果被执行人一申请就可以“解禁”,那种种“限制令”岂不形同虚设?对此,法院方面实在应该解释解释,这一“解禁”又是如何“自动生成的”呢?
面对当事人和舆论质疑,实事求是、开诚布公才能说明真相、赢得信任,可这家法院却始终遮遮掩掩、推诿搪塞,很多话漏洞百出、自相矛盾,根本经不起推敲,无法令人信服。这不能不让人对那里的人员素质、管理能力感到失望,对可能存在的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问题产生联想。目前,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已经介入,期待调查结果能够拨开迷雾,给公众一个明确的交代,还那台“自动生成文书”的电脑以清白,重塑涉事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周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