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日报讯(记者孙建伟 通讯员郑益言)近日,宁晋法院对刘某某等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虎某某等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以及马某恶势力犯罪案进行了集中宣判。
刘某某犯罪集团案
2014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菅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寇某某、李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宁晋县小南海市场附近,逐渐形成了以刘某某为首的恶势力集团,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菅某某、刘某某、寇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手段,索取他人财物,其中刘某某、菅某某敲诈勒索数额巨大,刘某某、寇某某、李某某敲诈勒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刘某某、菅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寇某某、李某某还以要挟手段强迫他人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其行为还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寇某某还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某某、菅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寇某某、李某某均是一人犯数罪,均应数罪并罚。法院依法对6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至2年3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虎某某等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和马某恶势力犯罪案
2017年以来,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虎某某等人在廊坊市火车站附近,通过网罗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田某某、虎某某、马某某及同案犯马某(因犯罪时未满18周岁,被公诉机关单独提起诉讼)等人,多次以到建筑工地务工为名,在河北及周边省市建筑工地通过制造事端,阻挠施工,进而胁迫工地负责人给付财物,形成了较稳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认为,被告人虎某某、马某某、王某某、王某某、马某某、田某某、虎某某、马某某以及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犯实施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犯罪数额较大,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其具有的从轻、从重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虎某某、马某某、王某某、王某某、马某某、田某某、虎某某、马某某、马某有期徒刑4年5个月至8个月不等,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