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日报讯(郑益言)8月2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组织涉黑恶案件集中公开宣判,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开发区人民法院、邢台县人民法院、广宗县人民法院参加集中宣判活动,共宣判2起涉黑案件和2起涉恶案件。
桥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李强积极参加张锐(已判刑)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是该组织的骨干成员之一。该犯罪集团纠合在一起长达十几年,有组织地在邢台市及其周边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等几十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得了大量的经济利益,并以此支持了该组织的活动。该犯罪集团称霸一方,对邢台市市区、南和县、邢台县等区域和邢台市建筑、货运行业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邢台市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李强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纠集了胡嵩琦、李荣昌、刘丰、杨玉锋、赵建强、张军虎、吕哲等人作为张锐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依仗张锐的淫威和凭借张锐的关系网经营经济实体,攫取经济利益,并用于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为了该组织的利益或扩大该组织的影响,在张锐的指使下,实施了故意伤害犯罪4起,寻衅滋事犯罪1起,聚众斗殴犯罪2起,并组织或参与多次违法活动。桥东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邢台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思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进行了公开宣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思博自2000年积极参加以于立(已被判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属于积极参加者,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06年8月19日,在英皇俱乐部聚众斗殴,纠集人员持管刺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00年11月20日,在滚石迪吧积极参加聚众斗殴,致二人轻伤,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05年8月27日,在国美电器商城对他人随意殴打、威胁,造成公众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思博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规定的时限内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的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对被告人李思博所犯以上罪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李思博到案后对故意伤害犯罪中的重要情节未能如实供述,故该起犯罪不能认定为自首。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被告人李思博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赵明等八人涉恶案进行公开宣判。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以来,被告人赵明、王京广、李晓松、吴玉龙、范永军、李奇祥、牛华明、范少波、叶书霞等人均有犯罪前科或违法行为的无业人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了以赵明为首要分子,王京广、李晓松、吴玉龙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该恶势力集团在赵明的组织下,以营利为目的,常年在邢台市隆尧县东关、丘底、柳行等村村民家中及玉米地里开设赌场,纠集赌客以“推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以抽头渔利。同时赵明单独或纠集组织成员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河北省隆尧县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八人判处一年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一万至六万的罚金。
广宗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姜振川等八人涉恶案进行宣判。该院受理被告人姜振川等八人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信用卡诈骗罪一案后,组织精干力量负责该案,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审理,充分保护被告人的各项权利并通知犯罪时未成年的被告人近亲属参加庭审听取意见,严格依照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各被告人依法量刑。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姜振川等八名被告人依法认定为“恶势力”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二年不等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