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6月1日开始实施
河北新闻网讯(记者刘岚)公众可通过电话、微博、官网等多种渠道,对20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重新修订的《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于今年6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最高奖励金额由原来的3000元提高至5万元。
据介绍,相比2014年出台的《河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新《办法》拓宽了举报渠道,明确举报人可通过来信、来访、电话、微博、微信、官网等渠道,向省环保厅举报本省区域内的环境污染行为。
有奖举报的环境违法线索应符合:环境违法行为属实,举报对象明确、详细地址准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首次举报,并事先未被环境保护部门掌握或查处;新闻媒体未曝光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事项经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查证属实;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新《办法》还细化并新增了环境违法行为现象,由原先17种环境违法行为增加到20种,且举报奖励额度大幅提高。
旧《办法》中,奖励资金视被举报单位避免造成环境损害程度按较大、重大、特大分别给予举报人500元、2000元、3000元奖励,新《办法》对应大幅增加至500元至5000元、5000元至1万元和1万元至5万元。
新《办法》还提出,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如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在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后,应当给予奖励。同一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举报环境污染案件被查处后,再次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为更加便民,新《办法》放宽了奖励资金领取时限。领取奖励资金由原先10天时限延长至30天,且领取方式由原先单一的举报人(或委托他人)来省环保厅领取,拓宽至举报人不便来领取的,在证实举报人身份后可视情况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则视为放弃奖励。
举报内容和奖励金额
举报线索经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调查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或责令整改,省环保厅根据下列情形,确定对举报人的奖金数额:
(一)符合以下情形的,给予举报人500元至5000元奖励:
1.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污染环境的;
2.道路扬尘、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
3.砂石料场、渣场或易产生扬尘的堆场扬尘污染的;
4.企业错峰生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5.涉气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6.在线设备及数据异常的。
(二)符合以下情形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至10000元奖励:
1.产生和使用放射、辐射和化学有毒物质的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排放的;
2.企业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偷排偷放污染物的;
3.企业批建不符的;
4.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5.“散乱污”企业违法生产、违法排污的;
6.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
7.未完成整治任务擅自恢复生产的。
(三)符合以下情形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至50000元奖励:
1.无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2.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缺失,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3.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灌注等方式偷排工业污水废液的;
4.建设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重污染项目的;
5.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6.案件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立案的;
7.其他涉及恶意排污违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