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邢台市水务部门相关负责人在发布会上解读《邢台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记者黄清标摄
河北新闻网5月29日讯(记者黄清标)今天从邢台市政府新闻办举办的相关发布会上获悉,邢台市首部地方立法《邢台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于6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邢台市涉及采挖砂石、取土的河道有15条。由于河砂广泛用于工业、民用建筑及基础设施建设,近年来无证、越界、超量采砂等问题较突出,严重影响了相关河道的行洪能力。从规范河道采砂秩序、更好地保护和改善河道及其周边环境考虑,《邢台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去年5月被纳入邢台市年度立法计划,由邢台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1月底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今年3月29日被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条例要求,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采砂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行政许可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许可,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工商、国土、环保、安监等相关部门对河道采砂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联合执法机制。主要行洪河道的采砂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没有采砂规划的河道一律不得作出采砂许可。相关单位或个人应向河道(段)属地县级人民政府行政许可部门提出河道采砂许可申请,遵照相关规定实施河道采砂行为,不得在禁采区内和禁采期期间采砂。
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河道采砂等人员,将接受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由相关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理。不能正确履行河道采砂监管职责致使生态环境损害的市、县、乡三级河长,将被按照有关规定追责。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水行政主管及其他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将被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乃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