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
通 告
唐政通字〔2018〕5号
经市环保指挥中心会商预测,近日我市气象条件持续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空气污染程度呈加剧趋势。为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进一步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8年3月14日—3月15日,每日7时至20时,市中心区和各县(市)区城区,实行非营运小型汽车单双号限行措施,即:按车牌尾号14日双号通行,禁行单号车辆;15日单号通行,禁行双号车辆;车牌尾号为字母或汉字的,以车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准(含本地临时车牌,不含外地车牌)。
二、3月14日—3月15日,城市公交车实行免费乘车。
三、3月14日—3月15日,市中心区和各县(市)区城区,全天禁止大型货车(含持有通行证)、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四、市中心区范围:由开越路(不含)、大庆道(不含)、南湖大道(不含)、唐安路(不含)相连的内部区域。
五、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允许在禁止通行范围内道路行驶:
(一)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军车;
(二)持有市区货车通行证的邮政专用车(含特快专递车)、燃油(气)运输车和鲜活产品运输车(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等);
(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执法任务的行政执法车;
(四)作业期间的保险查勘车、殡仪馆殡葬车、专用清障车、洒水车、扫路车、护栏清洗车、吸污车、垃圾清运车;
(五)悬挂合法号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残疾人专用汽车(残疾人驾驶)。
六、3月16日及以后,继续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冬春季机动车限行的通告》(唐政通字〔2017〕18号)执行限行措施。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