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起,住房保障申请政策有调整——
父母房产多,单身子女没资格申请公租房
记者 宗苗淼 通讯员 崔丽娜
近日,石家庄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省会保障房建设规模和需求,结合调查摸底实际情况,对石家庄市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了调整、规范。调整后的政策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录入石家庄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的申请家庭仍按原政策进行审核。
据悉,住房保障申请政策调整后与以前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单身申请人,原来不核算父母的房产,调整后“单身申请人父母在市区房产数量大于子女数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的类别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由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调整为“申请人具有市区户口满1年”。
2.由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调整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人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不再受收入限制,调整为“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全部退休的,不再核定收入”。
新就业职工:
1.由申请人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未满8年,调整为“持有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未满5年,毕业时间按第一学历毕业证为准”。
2.由申请人收入稳定、有房租支付能力,调整为“申请家庭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由申请人没有养老保险缴存限制,调整为要求“申请人在市区缴纳养老保险”。
外来务工人员
1.由申请人持有市区居住证,调整为“申请人持有市区居住证满6个月,且在市区实际居住”;
2.由申请人收入稳定、有房租支付能力,调整为“申请家庭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由申请人在市区连续缴纳6个月社会养老保险,调整为“申请人在市区连续6个月或累计12个月缴纳养老保险”。
申请保障房条件:
申请保障资格住房条件为: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未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
有关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维持原有不变:
1.申请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市内四区、高新区,下同)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市区实际居住;
2.申请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
父母与子女同住或子女与父母(岳父母)同住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总和-房屋所有权人夫妇及未婚子女的总人口数×30,如果得数小于等于零,则均按零计算。
如果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有单套及以上非普通住宅或两套及以上普通住宅的,不论同住与否,均要进行核定。
除上述更改外,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还要求单身申请人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新就业职工,还要求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或持有市区居住证,且在市区实际居住,单身申请人须满18周岁。外来务工人员,还要求单身申请人须满18周岁。
不得申请的情况:
1.城镇低保、低收入单身申请人(含离异、丧偶)未满35周岁的;
2.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在五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3.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中,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4.离婚不足2年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单身申请人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6.工作单位被计入诚信档案,在限制申请期间的;
7.个人被列入诚信档案,在限制申请期间的;
8.配租成功的家庭,放弃入住或被清退未满2年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9.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单身申请人父母在市区房产数量大于子女数的;
10.市区城中村男性居民不得申请住房保障;女性居民提供由村委会出具的不享受本村分房待遇的证明,可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类型申请。
特别提醒:申请保障房不允许中介代理
保障性住房是政府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申请住房保障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允许任何中介或代理机构代办申请业务。
目前,市区各街道办事处都设有专门受理窗口,有需求的家庭一定要通过合法渠道申请保障性住房。切勿相信“交钱就可以办理保障房”的谎言,以免给自己的家庭财产造成损失。
同时提醒已取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公共保障房不允许转租、转借,一经发现有转租、转借等违规使用行为的,将立即收回房屋,取消住房保障资格,计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
申请方式:城镇低保、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到单位注册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
申报资料
(一)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
1.身份证明:申请人(1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含申请人在内的自然家庭全体成员(含市区以外户口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无身份证成员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申请人及配偶父母(子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户籍证明:含申请人在内的自然家庭全体家庭成员户口页复印件1份(含户口本首页);
3.婚姻证明: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复印件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丧偶家庭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4.住房证明:由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工作单位或居(村)委会在《申请表》“住房证明”处盖公章,经办人、法人签字。按居住方式不同,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租商品房:提供已备案的房产租赁合同及备案证明;
(2)租村证房或单位产权房:提供村委会或产权单位证明原件和租赁合同;
(3)租住公房:提供租房协议复印件一份、当年任意一次房租交纳的收据复印件一份;
(4)租住单位周转房:提供单位出具的租房证明原件一份(说明租房的位置、面积、金额等情况)或租房协议复印件一份,当年任意一次房租交纳的收据复印件一份;
(5)自有产权房:提供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复印件;
(6)单独住父母(子女)房、与父母(子女)同住以及借住家庭: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7)已配租家庭:提供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分公司出具的《租赁房屋诚信记录证明》。
5.收入证明: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证、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的《收入证明》;
6.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特困职工、一二三级残疾人员、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人物、市级以上见义勇为、65周岁以上老人、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及有重大疾病成员的家庭等,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资料;
7.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身份证明:已婚家庭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单身申请人提供本人及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父母房产及子女数量说明。
2、婚姻证明: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离异时间须满2年;丧偶家庭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3.户籍证明:户口簿主页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页复印件;申请人为集体户口的,只需提供本人户口页。申请人市区常住户口须满1年。
4.居住证明:提供申请人在市区实际居住的证明材料(参照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证明)。
5.收入证明: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的《收入证明》,已退休的提供《退休证》;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
(三)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1.身份证明:已婚家庭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单身申请人提供本人及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父母房产及子女数量说明。
2.婚姻证明: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离异时间须满2年;丧偶家庭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3.户籍(居住)证明:提供申请人在市区的居住证;户籍为市区及矿区、鹿泉区、栾城区、藁城区、正定新区的申请人,提供户口簿主页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页复印件,并提供申请人在市区实际居住的证明材料。
4.学历证明:新就业职工提供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毕业未满5年。
5.收入证明: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的《收入证明》;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
6.社保证明: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申请人申请前1年内连续6个月或申请前3年内累计12个月在市区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明;新就业职工提供申请时正在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明。
7.单位证明:申请人工作单位未被列入企业名录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经营场所证明、完税证明等相关资料。
8.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在工作单位注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如社保缴纳单位与工作单位不一致的,提供劳务派遣的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