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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查办203起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案

2017-02-06 14:05:15 来源:沧州晚报

年后开门炮不能想放就放

按照今年的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全市绝大部分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商业门店都按照规定实现了烟花爆竹零燃放,但还有部分单位对限放规定置若罔闻。记者昨天从市公安局获悉,春节前后,运河区、新华区、开发区、高新区、沧县共查办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案件203起,拘留一人,罚款202人。

据悉,第一阶段集中检查活动将开展至正月十七,公安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开展查处打击行动。一人被行政拘留

正月初七、初八是企业、商业门市开门营业的高峰期,公安部门强化巡控力度,还通过全市视频监控系统及时发现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及时取证、调警,加大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案件的查处力度。

2月4日8时,民警发现,高新区吴庄子村某门市门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民警执法过程中,吴某某撕毁《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烟花爆竹禁限放通告》,并对民警进行辱骂厮打,致使民警小臂被咬伤。高新区公安分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吴某某予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2月3日9时,在开发区一家药企门前,工作人员正在放开门炮,被执法人员查个正着;2月3日早晨,御景国际小区北区底商门店放开门炮,被全市视频监控发现……截至2月5日,我市共查办非法燃放烟花爆竹203起。三种方式可举报

据了解,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举报方式包括:拨打“110”或公安机关公布的其他报警电话举报;通过官方微博、微信、信件、电子邮箱向公安机关;到公安机关或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

对于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坚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于不听劝阻执意燃放,构成阻碍执行职务的依据《刑法》进行处理。

据悉,此次集中检查活动将开展至正月十七,公安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开展查处打击行动。

警方呼吁,要自觉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积极举报违法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携手共创和谐、清新、美好的生活环境。

禁限放区域和时间为:廊沧高速公路、京沪高速公路和石黄高速公路合围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每年农历除夕和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五和正月十五每天7时至22时。其他时间禁止燃放。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

以下场所在任何时间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影剧院、公园、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体育场馆、公众娱乐场所、繁华街道和交通主干道、集贸市场、车站、楼房阳台、绿地;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工厂、仓库、加油(加气)站、液化气站周边100米以内及电力、通信线路附近;高层建筑25米范围内、施工工地等重点部位、场所及周边。(记者庞维双)

责任编辑:赵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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