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石家庄这六类贫困群体门诊看病不设起付线

2016-12-10 11:12:53 来源:燕赵晚报 责任编辑:孙明霞
石市将提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6类贫困群体的医疗保障水平,其中大病保险年度支付封顶线提高到50万元。日前,《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实施细则》开始实施。

    6类贫困群体

    特困供养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扶贫部门认定)

    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

    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

    低收入家庭中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父母

    燕赵晚报讯(记者冯月静)石市将提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6类贫困群体的医疗保障水平,其中大病保险年度支付封顶线提高到50万元。日前,《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实施细则》开始实施。

    提高6类贫困群体的医疗保障水平

    石市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保障对象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扶贫部门认定);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低收入家庭中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父母;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

    提高医疗救助对象医保待遇水平

    提高普通病门诊统筹待遇。医疗保障救助对象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70%,支付限额500元。2016年符合条件的原新农合参保对象,达不到此标准的按此标准执行。2017年以后,城乡居民个人40元医保门诊包干资金使用完后,在本人选定的一家一级及以下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70%,年度支付限额460元。门诊统筹定点一定一年不变。

    建立完善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规定病种(重大慢性病)医疗报销政策。经同级医保经办机构认定的门诊慢性病病种,不设起付线,年度支付限额为6000元,报销比例为75%;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终末期肾病、重症精神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术后治疗6种门诊特殊规定病种(重大慢性病)报销比例90%,年度封顶线15万元,现行政策高于15万元的,按现行政策执行。

    普通慢性病病种包括:高血压(Ⅲ级高危及高危以上)、风心病、肺心病、心肌梗塞、各种慢性心功能衰竭、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炎、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类风湿性关节炎(关节严重变形、功能受损)、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性肺结核病、癫痫、精神障碍、帕金森氏病。

    提高住院报销水平。医疗保障救助贫困人口在各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降低50%,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90%。

    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往非参保地医疗机构的住院报销比例,仍按照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原政策规定报销,可享受《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试行)》”)关于大病保险住院报销、住院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等报销救助政策;未在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转往参保地以外医保协议医疗机构住院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比例为30%,自付部分不享受《方案(试行)》相关报销救助政策。

    大病保险年度支付封顶线提高到50万元

    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取消大病保险住院报销起付线,按照参保地大病保险住院报销比例报销,大病保险年度支付封顶线提高到50万元。

    石市还将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和参保资助水平。特困供养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资助;其他保障救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财政按个人缴费标准的60%予以资助,现行政策高于60%的,按现行政策执行。

    报销后仍有困难的还可享受医疗救助

    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仍有支付困难并可能导致贫困的,在以下方面进行医疗救助。对患普通慢性病或重大慢性病,在规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合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按政策报销后,合规医疗费个人年自付部分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按7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累计限额不超过2万元。

    门诊大额慢性病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金额,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年度审核确认,抄送民政部门,按年度一次性救助,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

    医疗保障救助对象住院费用(含同次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自付医疗费,由医疗救助基金按8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7万元。患重特大疾病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住院报销和住院医疗救助后,对超出住院医疗救助年度最高限额以上的自付医疗费,由医疗救助基金按90%的比例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以上两种情形,特困供养人员都按原政策执行;对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制定具体救助措施。

    为医疗保障救助对象提供一条龙服务

    石市提出医疗救助部门也可授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结算、分别记账。医疗救助管理部门要在县级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大厅设立“一站式”结算服务窗口,协调办理记账结算、现金报销事宜,为医疗保障救助对象提供一条龙服务。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2016年8月1日(含)出院和8月1日(含)起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执行《省方案(试行)》规定的待遇政策。2016年门诊统筹限额和门诊慢性病限额,按8月1日到年底5个月占全年12个月的比例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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