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周远)11月29日,《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草案)》提交会议进行二次审议。据介绍,条例(草案)加大了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增强了规定的刚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草案)规定,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八种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其列为不良信用企业,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节严重,造成职工怠工、停工等群体性事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各级政府的奖励和扶持政策。
这八种情形是: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的;协商一致,拒绝签订集体合同的;拒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已经生效的集体合同的;拒绝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集体协商所需资料的;拒绝为协商代表开展协商提供必要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的;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的;不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审查资料的;阻挠监督检查,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协调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