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提交审议
燕赵都市报记者 胡印斌
11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修订)》)。《条例(修订)》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大气污染物,将燃煤作为重点防治对象。将禁止烘干、晾晒畜禽粪便,限制建设畜禽养殖范围。
1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大气污染物
根据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报请批准修订《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修订过程中,吸收了有关部门、专家和委员的意见,对文本内容做了大幅增加。其中,新设第二章,专门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措施。
《条例(修订)》第十二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大气污染物。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中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项目应当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条例(修订)》第十三条规定。
2 将燃煤作为重点防治对象
《报告》指出,燃煤是石家庄市的重要大气污染源。为此,修改过程中,将燃煤污染作为重点防治对象,制定了体系化的防治措施。
《条例(修订)》第二十一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重点削减工业用煤和民用煤使用量,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实现煤炭消费负增长。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制定本行政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条例(修订)》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限期淘汰不符合国家规定规模的燃煤锅炉,加快改造燃煤锅炉和燃煤工业窑炉,推广使用清洁燃料。禁止燃煤锅炉、燃煤工业窑炉、单位使用或者经营性的炉灶等设施违规排放。
3 淘汰高污染物排放机动车
报告指出,机动车尾气排放是石家庄市的主要大气污染源之一,提出了七项具体防治措施:实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淘汰高污染物排放机动车,发展和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汽车,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实施严格的机动车排放标准,未经检验合格者不得上路行驶;授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合理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实施严格的燃料标准;发展公共交通,建立和完善公共自行车服务体系;加强行人、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提倡低碳、环保出行。
4 严控大气重污染工业项目新改扩建
报告指出,为防治工业大气污染,明确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的方针,即合理规划工业发展布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实施污染企业搬迁、升级改造;严格控制大气重污染工业项目的新改扩建,新改扩建项目必须采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现有项目按规定升级改造;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采取措施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恶臭气体、粉尘排放。同时对其他污染也制定了严厉措施,如:禁止露天焚烧产生烟尘污染、有毒、有害烟尘或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烘干、晾晒畜禽粪便,限制建设畜禽养殖范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