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利 杨晓亮
经营者因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消费者受伤,要作出赔偿。近日,隆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消费者协会就成功调解一起消费纠纷案,在洗浴中心受伤的消费者一方获赔8000元。
今年10月,周女士带着10岁女儿欣欣到隆化县一家洗浴中心洗澡。母女二人洗完澡走向更衣室时,欣欣不慎滑倒,磕掉一颗门牙。洗浴中心工作人员陪周女士去医院给欣欣做了检查,同时洗浴中心支付了300元医药费。医生告诉周女士,孩子已经由乳牙换了恒牙,再长出新牙的可能性已经不大,只能种植牙,但要等到18岁才可以做,种植一颗牙大约1万元左右。随后,周女士找到洗浴中心,要求赔偿1.2万元用作孩子种植牙的费用。但是,洗浴中心负责人认为,浴室内已设置“小心地滑”的警示牌,孩子摔倒是自身原因造成的,又认为周女士所要赔偿过高。因此,双方发生纠纷。
周女士无奈之下,找到隆化县市场监管局和隆化县消费者协会求助。接诉后,隆化县市场监管局和消协联合对此纠纷展开调查。同时,告诫洗浴中心:周女士女儿欣欣毕竟是在浴室内出的事,不能以设置提醒牌拒绝赔偿。经调解,争议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洗浴中心赔偿周女士现金8000元。为防止再发生此类事故,县市场监管局还指导洗浴中心在浴室内安放了防滑垫。
说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在这起纠纷案中,洗浴中心在设置提醒标志的同时,也要采取相关的防滑措施,消费者因地面湿滑而滑倒,说明经营者只是尽了提醒义务,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消费者的损失予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