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戴绍志)日前,沧州市出台一系列措施,全面落实省大气办大气污染防治1号调度令和2号调度令要求,强化大气污染防控,实施燃煤治理。年底前,沧州城市核心区将基本实现无煤化。
针对散煤燃烧带来的污染,该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达标燃煤。全部使用符合省地方标准的洁净燃料替代不达标燃煤,或改用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同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购、囤积不达标燃煤。
该市要求煤炭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煤炭质量规定,主动开展质量报验和煤质社会公开,做到合法规范经营。煤炭经营企业在装卸、储存、加工煤炭时应采取有效降尘、抑尘措施,达不到环保要求的,由环保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查处。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提高煤炭燃烧效率,减少污染排放,沧州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城中村和农村村民及分散燃煤用户中,推广使用高效清洁炉具。炉具更换按市财政制定的相关政策对用户进行补贴。
为有效降低燃煤污染,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沧州市决定,2016年年底前市区长芦大道、海河路、迎宾大道、渤海路围合的城市核心区将基本实现无煤化。京台高速公路、京沪高速公路、石黄高速公路围合范围内,2017年10月底前将全部完成“煤改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