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郭东)经省政府同意,省安委会近日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整改令实施办法(试行)》,今后打击非法违法工作不力等行为将可能被下发安全生产整改令。
办法提出,安全生产整改令适用于6种事项:督促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政府或者省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尽快整改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针对某一行政区域或者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的状况,责成该市、县(市、区)政府或者省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落实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推动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在某一行政区域或者行业领域部署贯彻不力、工作进展迟缓的;打击非法违法工作不力,该行政区域或者行业领域长期存在较严重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和省委、省政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安全生产督导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以及群众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安全生产整改令落实后5个工作日内,各相关市、县(市、区)政府或者部门应当向作出该整改令的省安委办书面反馈整改令落实情况。由于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或者相关事项,相关市、县(市、区)政府或者部门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确保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并且在收到安全生产整改令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作出该整改令的省安委办书面说明。
对于无正当理由且未按照安全生产整改令要求进行整改的,省政府授权省安委办组成调查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视具体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