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启动
三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根据沧州市气象、环保部门研判会商,预计我市将连续出现AQI大于200的重污染天气,而且气候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参照《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有关规定,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决定自11月25日零时至11月26日24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启动重污染天气三级应急响应,并采取车辆单双号限行措施。
一、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二、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三、市区内实行交通管控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和新能源车辆外,海河路、长芦大道、渤海路、迎宾大道(不含以上道路)合围区域内道路,禁止重型、中型货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主城区(含县城)实行非营运车辆单双号限行(限行时段为7:00—20:00,号牌尾号为字母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加大公共交通运力。
四、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采取停产、降低生产负荷、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在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减少不低于2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五、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六、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强化落实各项抑尘措施;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原材料运输;料场一律停业,煤场严格落实抑尘措施。
七、增加城市主要干道清扫保洁频次。
2016年11月24日
沧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重污染天气启动机动车禁限行的通告
沧政告[2016]53号
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要求,自2016年11月25日零时至11月26日24时,我市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动车禁限行措施。
一、禁限行时间
2016年11月25日和26日,每日7时至20时(含节假日)。
二、禁限行区域
市区迎宾大道、海河路、长芦大道、渤海路(不含以上道路)合围区域内道路。
三、禁限行车辆种类
本市号牌(冀J,含临时号牌)的非营运车辆实行机动车尾号单双号限行,11月25日7时-20时限双号,11月26日7时-20时限单号,单日限双号(单日允许单号尾数通行:1,3,5,7,9),双日限单号(双日允许双号尾数通行2,4,6,8,0),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最后一位数字执行。
此次禁限行期间,其他道路禁限行规定同时执行。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送血车和抢险救险车;公共汽车、省际长途客车、出租车(不含租赁汽车)、旅游客车(具备旅游客车营运证)、邮政专用车、运钞车;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等专项作业车,殡仪馆的殡葬车;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和清障专用车;通勤班车、校车、环保监测车、保险勘查车、新能源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限制的车辆和外埠号牌车辆除外。
对违反上述禁限行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予以处理,请广大驾驶员认真遵守禁限行规定,提前选择出行方式。
2016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