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备受期待的《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终于发布施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最终实现了“二合一”。
《实施办法》中明确了实施范围及保障对象、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及标准、医疗费用结算及报销等小伙伴们关心的问题。其中,2017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县(市)每人缴费180元,市区每人缴费240元。还有哪些新变化,赶紧随小编来看一看。
这四类人员可参保
■具有本市户籍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未覆盖的城乡居民。
■在本市中小学就读且未在原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中小学生。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中专学生)。
■取得本市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应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以按本市的有关规定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其未成年子女未在原籍参保的,也可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
缴费标准变了
2017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县(市)每人缴费180元;市区每人缴费240元。
2016年新入学大中专学生按40元标准缴费,其中个人缴费20元,市财政补助20元。2017年起,除缴纳全部学年医保费的大中专学生外,个人缴费标准不得低于冀政发〔2016〕20号文件规定。市财政在一般性财政补助基础上,为每名参保大中专学生个人缴费给予20元补助。
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级和二级伤残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及未成年人等个人应负担的基本医保费,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补贴。
以下这些费用可报销
■普通病门诊医疗费;
■门诊一般诊疗费;
■慢性病病种、特殊病病种、危重抢救病种、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置入术、特殊规定药品的门诊医疗费;
■住院医疗费;
■分娩住院医疗费;
■大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具体情况戳图了解
以下几类情况医保不予支付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在国外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就医的
■服刑期间的
■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还有这些情况要注意
■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各项医疗费的年度限额为20万元。
■参保城乡居民连续参保缴纳医保费的年限与住院医疗费、特殊病病种门诊的支付比例挂钩。从参保缴费的第二年起,每增加一个缴费年度,支付比例增加1个百分点。2017年以前有此政策规定的,最高不超过8个百分点;2017年及以后连续参保缴费的,最高不超过8个百分点。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比例最高不超过95%。
■参保城乡居民,使用甲类药品、甲类诊疗服务项目医疗费按规定的个人及医保基金负担比例支付;使用乙类药品个人应先自付10%,其余90%再按规定的个人和基本医保基金负担比例支付。使用乙类诊疗服务项目,个人应先自付15%(肾透析5%),其余85%再按规定的个人和基本医保基金负担比例支付。
■参保城乡居民使用河北省规定另收费用的一次性物品(丙类除外),个人应先自付30%,其余70%按规定的个人和医保基金负担比例支付;有支付限额的,超限额部分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范围的费用是指符合基本医保有关规定的费用。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按照河北省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城乡居民享受医保待遇的时间为每年的12月26日到次年的12月25日。
■大中专学生享受医保待遇时间为缴费年度的9月1日到毕业年份8月31日;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结束学校生活后医保关系自行终止。入学当年已在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且入学后在本市连续参保的,毕业后继续享受医保待遇至当年的12月25日。
小伙伴们,关于城乡居民医保的新变化你都清楚了吗?那就抓紧时间去缴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