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新闻网11月8日讯(通讯员 刘馨阳)家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的李某为吸毒人员。8月份至9月份期间,先后从鲁某(绰号“老六”,在逃)、张某(微信号“明少”,在逃)手中以每克230元或者25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了2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被告人李媛将购买的部分毒品进行贩卖。
1、7月底的一天晚上,吸毒人员武某联系被告人李某约定以每克300元钱的价格购买“5克”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李某让武某先往其中国农业银行卡上汇款1500元,武某将自动柜员机打出的汇款凭证给被告人李某看过后,被告人李某让张某(绰号“小二”身,在逃)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新世纪大桥桥头,将3.5克甲基苯丙胺交给了武某,后武某将3.5克甲基苯丙胺吸食。
2、2016年8月9日,武某联系被告人李某约定以每克300元的价格购买“3克”甲基苯丙胺,李某提出先将900元毒资汇到其中国农业银行卡上,被告人李某收到900元毒资后,在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南沟门附近将2.1克甲基苯丙胺交给武某,后武某将购买的2.1克甲基苯丙胺吸食。
3、2016年7月份至8月初期间,吸毒人员李某联系被告人李某,先后四次向李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后李某分别在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上河西加油站对面路边、宽城镇南沟门抻面胡同附近将毒品交给李某,合计2.8克甲基苯丙胺(每次卖给0.7克),李某每次均当场支付给李媛300元毒资(四次共支付毒资1200元)。
4、2016年7月初至8月份期间,吸毒人员张某多次在被告人李某手中购买甲基苯丙胺(每次100元、200元不等)合计3.5克左右。被告人李某以让张某送毒、自己给张某送毒、商定指定地点藏毒的方式交付毒品,张某以现金支付、微信转账、银行汇款等多种方式支付毒资。
5、2016年9月24日,被告人李某在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某小区楼道内准备向吸毒人员张某再次贩卖毒品时,被侦查机关抓获,当场查获出疑似甲基苯丙胺颗粒状物品四袋。经检测,该四袋物品净重1.59克,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李某尿液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冰毒阳性。
本案经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多次非法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总计13.49克,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决:
一、被告人李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本丙胺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