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Ⅲ级)预警应急响应的通告
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我市于11月9日0时启动黄色(Ⅲ级)预警应急响应。
一、除执行黄色(Ⅲ级)预警停限产、减排及车辆限行措施外,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6】53号),三级预警期间主城区、县(市)城区每日7时—21时非营运客车限行2个尾号,按照轮流限行的原则,11月9日限行2和7、10日限行3和8,11日限行4和9,以此类推,尾号为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限号按规定从11月9日(周三)7时开始。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特种车辆外,载货汽车(蓝牌)、危险品运输车辆每日7时至21时禁止进入三环内行驶。
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石政办发〔2014〕30号)的规定,启动黄色(Ⅲ级)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三、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确需外出必须釆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四、建议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 行驶;公众、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减少能源消耗;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特此通告。
201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