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出台省级环境保护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段丽茜)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提出,环保资金优先支持国家及河北省确定的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重点任务,倾斜投向环境污染严重、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态环境领域或项目。
《办法》明确,环保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我省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含重金属)污染防治、农村节能减排等各类资金。环保资金按照支出级次,分为省本级环保资金和对下补助环保资金。
各级环保、财政部门要建立环保资金项目库,实行动态更新。环保资金优先支持已纳入项目库且前期准备成熟、能够发挥实效、短期内能够形成支出的项目。
《办法》提出,创新财政支持方式。积极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等方式,鼓励运用第三方治理、政府购买服务、PPP、投资基金、融资租赁等模式,放大资金使用效应。
各市财政、环保部门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向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报送环保资金支出进度和项目实施情况。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视情况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对支出进度慢、项目推动不力的市、县(市、区)予以通报、约谈。
各市、县(市、区)财政、环保部门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公示环保资金分配、使用及绩效信息,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环保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发放人员工资奖金以及与项目实施无关的工作经费等支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滞留、截留、套取、挪用环保资金。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对环保资金进行督导检查,《办法》提出,对资金量大、关注度高的大气污染防治等资金实施重点督查;对其他环保资金结合日常管理情况实施一般督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 重点督查对象为各市政府,根据督查需求可延伸至有关县(市、区)政府以及省有关部门。一般督查对象为各市财政、环保部门以及使用环保资金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督查内容包括环保资金分配、下达、使用,环保资金项目实施,环保资金管理制度和协调机制建设,环保资金使用绩效,审计、督查发现问题整改等情况。督查结果将作为环保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