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省政府出台
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北新闻网讯 农垦是中国特色农业经济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有农业经济的骨干和代表,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精神,激发农垦发展活力,充分发挥农垦在推进全省农业现代化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日前,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全文如下:
一、深刻认识农垦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
(一)河北农垦在全国农垦占有重要位置。经过60多年艰苦创业,特别是近年来的改革发展,我省农垦整体经济实力显著提升,成为全国农垦的一支骨干力量。目前,全省共有32个农场,其中大型骨干农场9个,中小农场23个,分布在除秦皇岛、衡水、邯郸市之外的8个市。土地总面积590万亩,人口46万,职工7万。2015年,全省农垦生产总值456亿元,在全国35个垦区中排名第4位。5个大型骨干农场位列全国1780个农场经济总量前20强,中捷农场、柏各庄农场分列第一位和第二位。
(二)农垦对全省农业现代化发挥着骨干引领作用。全省农垦建有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2个、全国农垦系统现代农业示范场3个、全国农垦农机标准化示范场1个、省级现代农业园区3个。拥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55家,其中销售收入亿元以上的8家。建成全国最大的脱毒马铃薯种薯研发和繁育基地,种苗产量占全国总量的1/4,辐射内蒙古、宁夏、山东等省(区);建成具有农垦自主品牌的节水、耐盐碱小麦良种研发基地,辐射周边种植1000多万亩;建成了优质稻米生产供应基地,产量占全省的40%;建成奶牛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基地,奶牛存栏和牛奶产量分别占全省10%、12%以上;建成优质水产品养殖基地,产量占全省的10%以上;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市场供给作出了重大贡献,在全省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骨干引领作用。
(三)新形势下农垦承担着更加重要的历史使命。当前,国内外农业竞争日趋激烈,京津冀农业协同发展不断加快,河北正处在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时期。农垦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形成了组织化程度高、规模化特征突出、产业体系健全的独特优势,科技推广应用、物质装备条件、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农业对外合作等走在全省前列,在全省农业中的战略作用更加突出。但是,河北农垦同时也存在着大型骨干农场以政代企,中小农场以企代政,部分国家强农惠农富农和改善民生政策未能将农垦纳入范围等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必须进一步深化农垦改革,促进农垦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努力把河北农垦建设成为保障京津冀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国家队、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示范区、农业对外合作的排头兵。
二、明确农垦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河北省委八届十二次、十四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河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推进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经营园区化、土地资本化为主线,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进资源资产整合、产业优化升级,建设京津冀现代农业的大基地、大企业、大产业,全面增强农垦内生动力、发展活力、整体实力,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作出新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市场导向,政府支持。坚持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推进政企分开、社企分开,确立国有农场的市场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农垦平等享受各类普惠性政策,完善与农垦履行使命相适应的支持政策,解决国有农场实际困难,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注重国有农场管理体制、资源禀赋和发展水平的差异性,因地因场制宜推进集团化、企业化改革,不搞“一刀切”和“齐步走”,促进多样化发展。
积极稳妥,试点先行。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把握好改革的次序、节奏和重点,突出问题导向,发挥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大胆探索、试点先行,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扎实推进。
国有属性,以农为本。围绕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完善国有农业经济实现形式,坚持以农为本,充分发挥农垦规模优势,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做大做强农垦经济。
(三)主要目标。围绕垦区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改革发展。到2020年,实现以下目标:
所有农场完成企业化改造,9个大型骨干农场建成区域性现代农业企业集团,培育1至2家农垦上市集团公司。
全面建设现代农业园区,建成9个以上省级现代农业园区,打造优质水稻、小麦良种、马铃薯及种薯、牛奶、水产品、饲草等30个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和生态农业基地,形成完善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垦区民生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和民生政策在农场全覆盖,垦区人均纯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以上,农场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进一步健全,新型城镇化水平明显提升。
建立完善高效的农垦管理体制,以政代企、以企代政,政企、社企不分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管理区(开发区、产业园区等,下同)履行政府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挥,国有农场的市场主体地位充分彰显,形成优势互补、合力推进的良性机制。
三、深化农垦体制机制改革
(一)加快推进农场企业化改革。所有农场都要加快公司化改造步伐,建立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建有管理区的大型骨干农场,重点解决以政代企、政企不分、企业性质被严重弱化问题。未建立管理区的中小农场,重点解决以企代政、企业办社会问题。
(二)探索推进农垦集团化改革。加快资源整合和资产重组,探索自下而上的垦区集团化路径。以大型骨干农场为基础,用3年左右时间打造一批大型农垦企业集团。推动距离较近、规模较小、产业结构相似的中小农场合并重组,建成若干个农垦企业集团(公司)。产业特色明显的农场可以联合组建农业产业公司。对实行集团化(公司)改革的农场,本着做大做强、地位不降、规模不减的原则,由所在市县政府明确出资人,依法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职代会,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在改革过渡期内,农垦管理机关人员经批准允许到农垦企业兼职,但应从严掌握,且须严格执行兼职不兼薪的政策规定。由唐山、沧州、邢台、张家口、承德市每市选择1个大型骨干农场开展改革试点,廊坊、保定市开展中小农场合并重组试点,先行推进农场集团化改革,试点成熟后再全面推开。试点由各市确定,报省农垦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
(三)分类解决农场办社会问题。坚持社企分开改革方向,推进国有农场生产经营企业化和社会管理属地化。建有管理区的大型骨干农场,要通过完善管理区职能,加强政策支持,使管理区能够全面承担起场域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在编制和实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各专项规划中,要将管理区与县(市、区)同等对待,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配置。对实行特殊农垦管理体制的柏各庄农场,由曹妃甸管理区承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可在下属分场设立办事处或乡镇。对远离中心城镇等不具备社会职能移交条件的,实行内部分开、管办分离,地方政府可采取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赋予相应管理权限和公共服务事项。对农垦管理区经清理甄别纳入存量政府性债务的,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由各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政府性债务管理有关政策统一管理。
(四)积极推进土地资源资产化、资本化。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任务,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与国有农场共同负担。鼓励农场通过土地托管、代耕代种代收、股份合作等方式,与农户形成利益联结机制,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引入工商企业与战略投资者,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对农场土地资源进行全域规划开发,建设现代农业园区,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有序开展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试点。对农垦企业改革改制中涉及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可按需要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等方式处置。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等农垦企业,其使用的原生产经营性国有划拨建设土地和农用地,经批准可采取作价入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农垦现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后,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用途,需办理出让手续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农垦土地被依法收回后再出让的,其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县分成的相应土地出让收入要按规定用于农垦农业土地开发、农田水利建设以及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农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保障农垦产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用地合理需求。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对农垦土地严格实行分类管理,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快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强化农垦土地权益保护,严肃查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非法侵占农垦土地行为。严禁擅自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需收回的要经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批准,并参照区片地价予以补偿,妥善解决职工生产生活困难,依法安排社会保障费用。
(五)创新农业经营管理体制。坚持和完善以职工家庭经营为基础、大农场统筹小农场的农业双层经营体制,积极推进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强化国有农场农业统一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建立健全农场与职工间合理的利益分享和风险共担机制。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股份制、公司制等农业经营形式,既要防止土地碎片化,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构建权利义务关系清晰的国有土地经营制度,改革完善职工承包租赁经营管理制度,建立经营面积、收费标准、承包租赁期限等与职工身份相适应的衔接机制。探索开展职工承包租赁土地自愿有偿退出试点,有序推进土地规模化、集约化、高效化利用。职工承包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其退休年限,防止简单固化承包租赁关系。职工退休时,在同等条件下其承包租赁土地可由其在农场务农的子女优先租赁经营。对农垦农用地承包租赁合同进行清理规范,重点解决土地承包期过长、租金过低等问题。对超过法定期限承包土地等违法行为,依法撤销合同并收回土地;对拖欠租金、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土地资源、长期闲置、私下流转等违约行为,依法解除合同并收回土地;对租金过低的合同,依法变更或终止合同。加强承包和租赁收费管理,全面推行收支公开,强化审计监督。
(六)构建新型劳动用工制度。建立健全职工招录、培训和考核体系,逐步建立以劳动合同制度为核心的市场化用工制度。除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外,对长期在农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职工子女、外来落户人员等从业人员,结合国有农场改革发展进程,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实施新型职业农工培育工程,将农场职工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体系。鼓励和引导职工子女扎根农场务农兴业,积极吸引优秀企业家、高端专业技术人才、职业经理人到垦区就业创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展就业渠道,对符合条件的农垦企业失业人员及时进行失业登记,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农垦企业人员,按规定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七)完善社会保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农垦职工和垦区居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与国有农场签订劳动合同的农业从业人员,可以执行当地统一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障政策,也可以实行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参保缴费办法。强化农垦企业及其职工按时足额缴费义务和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将未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或中途断保的职工,按规定纳入参保范围。对于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职工,依法安排社会保障费用,建立长效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障投入力度,支持落实好农垦企业职工和垦区居民的社会保障政策。
(八)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针对农垦国有资产数量大、分布广、类型多的特点,根据我省国有企业改革情况和相关要求,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垦企业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农垦管理部门要加强和改进对农垦企业的监管,全面开展包括土地在内的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加大对国有资本投向的专项监督力度,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升国有资本运行效率和效益。开展改组组建农垦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建立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体制。明晰农垦国有资产权属关系,设立管理区的原大型骨干农场及其他市属农垦企业,由所在市政府作为出资人授权市级农垦资产管理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其他农场由属地政府明确出资人及其日常监管部门。
四、加快推进农垦现代农业发展
(一)着力打造全域化农垦现代农业园区。按照“品种高端、技术高端、装备高端、管理高端、产品高端”要求,以9个大型骨干农场为重点,进行全域规划、全域建设,加快打造一批在全省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现代农业园区,努力形成现代农业发展高地。提升塞北管理区、曹妃甸区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努力把大型骨干农场建成省级以上现代农业园区。以现代农业园区为载体,推动农垦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垦地合作,通过集聚生产要素、壮大优势产业、延伸产业链条、完善服务体系,辐射带动周边区域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二)加快建设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快建设农场高标准农田,实施农场节水灌溉工程、地表水置换地下水工程。调整产业结构,做大做强优势特色产业。立足农场不同的区域、资源优势,将柏各庄、芦台、汉沽农场建成优质水稻生产供应基地,中捷农场和察北、沽源、康保牧场建成牛奶、马铃薯、饲草、畜产品大型生产供应基地,柏各庄、中捷、南大港农场建成优质水产品及种苗生产供应基地,中捷、大曹庄、保定农场建成小麦良种基地,坝上各牧场和沿海农场建成生态休闲旅游基地,柏各庄农场、中捷农场、沽源牧场分别建成稻谷、农作物种源、饲草应急保障基地。其他农牧场要根据区域资源优势建设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
(三)积极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发挥农垦组织化、规模化、标准化程度高和产业链条健全、生产要素聚集等优势,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业,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现农业持续增值增效。推进农业生产全程标准化,建立从田间到餐桌的全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鼓励农垦企业加快粮食晾晒、烘干、仓储设施和现代物流中心建设,大力发展大宗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和精深加工,建设食品、饲料等专用原料基地和加工产业园区,辐射带动周边农民增收致富。推进农垦农产品流通网络优化布局,加快发展冷链物流、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等新型流通业态。推进农垦企业品牌建设,打造一批全国知名品牌。支持农垦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国家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结合垦区特色城镇和美丽乡村建设,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加快发展休闲农业、生态旅游。
(四)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农场要在良种化、机械化、信息化等科技创新方面和农业技术推广方面继续走在全省前列。推动唐山、沧州、邢台等地具有种业发展传统优势农场和农垦科学研究所加强合作,形成坝下种业研发合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发挥坝上农场独特气候优势,探索组建以马铃薯、裸燕麦、饲草为主的种子企业联盟。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农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搭建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推广平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推进生产经营管理全程信息化,开展农业物联网等信息技术集成应用和试验示范。开展高产高效技术集成示范,推动绿色、高效、可持续现代农业发展。
(五)提升农垦国际化合作水平。发挥中捷农场、芦台农场、察北牧场等国际合作渊源和外事资源优势,引进国外农业先进技术,将其打造成为境外农业技术转移合作的先行示范区。鼓励有条件的农场以合资合作和并购重组等方式开展境外农业开发,建立生产、加工、仓储、运销体系。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等现有政策渠道,鼓励支持农场实施农业国际合作项目。加强国际先进技术设备的引进、消化、利用,不断提高农垦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
(六)加快推进垦区新型城镇化建设。中捷、柏各庄农场等经济基础较好的农场所在地要建成宜业宜居的中小城市,其他设立管理区的大型骨干农场要逐步发展成为特色场镇。毗邻城镇的中小农场要加大区域资源共享共建力度,与地方政府合作开展城镇开发建设,防止互相隔离和重复建设,推动垦地城镇融合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农场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职工向场镇集中,开发建设场部小城镇。加快实施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加强农场道路、供排水、环境整治等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场镇综合承载功能。
(七)切实加强贫困农场建设。落实国家专项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强贫困农场和生态脆弱区农场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加大对贫困农场扶持力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增强农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支持农场培育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多渠道增加职工收入。生态脆弱区农场的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各级政府统一政策实施范围。
五、强化对农垦改革发展的政策支持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以政府性资金为引导,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农垦企业集团等投入,设立农垦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推动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互融合,推动垦区优势资源聚集重组、优化配置,推动农垦特色优势产业联合联盟联营,把农垦打造成为农业领域的航母。将农场纳入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支持范围,平等享受国家普惠性政策。农业对外合作支持资金安排向符合条件的农垦企业倾斜。积极支持农垦承担国家农业援外项目,鼓励农垦企业扩大优势特色农产品出口。
(二)加大项目支持力度。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水利、环保、林业、商务等部门要做好垦区产业和项目规划衔接,积极安排垦区危房改造、饮水安全、垃圾污水处理、防护林工程、农产品冷链物流和电子商务等项目。支持垦区城镇化建设,加快实施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加强道路、环境整治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场镇综合承载能力。落实国家政策,增加农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将农场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优先支持购置大型农业机械,提高装备水平。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把农垦作为产业发展、民生改善的信贷支持重点,加大对农场发展的金融服务。支持农垦企业加快资源整合,推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盈利能力强、成长性好的名优企业上市(挂牌)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农垦集团(公司)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或中期票据等筹集资金。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方式,吸引民营资本参与农垦企业改制重组。鼓励农垦企业参与国内外资源开发,努力拓展外部市场,提升市场竞争力。
(四)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支持力度。按照民生政策农场全覆盖的要求,把农场涉水事项纳入全省相关专项规划,积极支持农场水利工程建设;将符合条件的农垦道路纳入路网规划,加强建设、养护和管理;加强农垦系统社会保险费征缴,切实落实农垦企业职工和农场居民的社会保障政策;优化林业资源管理利用,加大农场生态保护,扶持具备生态保护条件的农场建设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支持发展森林旅游、木材加工、种苗、林下经济等产业,并在林业专项资金上给予倾斜。
六、加强对农垦改革发展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农业厅厅长任副组长,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扶贫办、省金融办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农垦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农垦改革发展的组织领导、工作协调和督导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有关市县要抓紧成立相应机构,研究制定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具体实施方案,报上级农垦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备案后,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完成农垦改革发展任务。把农垦改革与党的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保证党组织机构健全、党务工作者队伍稳定、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得到有效发挥。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农垦企业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创新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加强农垦各级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和反腐倡廉建设,强化对农垦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权的监督。农垦企业改革要依法依规、严格程序、公开公正,切实加强监督,严格责任追究,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二)落实市县和部门责任。各级各部门在依法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及公共服务体系等规划时,要将农垦纳入其中并同步组织实施。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规划衔接,安排相关建设项目时对农垦加大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根据农垦管理体制和改革发展需要,按照中央政策要求,将农垦纳入国家强农惠农富农和改善民生政策覆盖范围;其他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三)加快转变管理职能。各级农垦管理部门要适应农垦改革发展需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工作职能,创新工作方式,切实履行行业指导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等职责,按组织程序推荐任命农垦企业负责人,加强企业负责人薪酬和业务费管理。不得擅自解散、下放、撤销国有农场。国有农场合并、分设、调整等体制变动,国有农垦企业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重大体制改革、资产处置等事项,须征求上级农垦管理部门意见。加强农垦经营管理人才引进和培训,着力培养一批懂市场、善经营、会管理的优秀企业家,造就一支热爱农垦、献身农垦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