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新建住宅不用缴纳首次采暖费
10月11日,石家庄市发改委和住建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主城区(不含栾城区、鹿泉区、藁城区)居民供热采暖费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鉴于新建住宅首次供热实行整体供热,其首次采暖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向供热公司缴纳。开发建设单位可计入房价,并在房产买卖合同中予以注明。开发建设单位、供热公司(物业公司)均不得向居民用户另行收取。此前已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按原渠道缴纳首次供暖费。新建住宅小区首次整体供热的确认,由区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
另外规定,供热销售价格是供热企业服务到用户的终端价格,供热换热站的二次加压等相关供热费用应计入供热价格,不得在供热价格之外单独收取。因供热管理体制的原因,供热企业尚未直接管理到用户的,供热单位应当负担小区换热站所发生的二次加压等相关费用。
关于规范居民供热采暖费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发改价格〔2016〕979号
市内各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供热公司、开发建设单位:
根据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供热工作实际,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主城区(不含栾城区、鹿泉区、藁城区)居民供热收费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供热销售价格是供热企业服务到用户的终端价格,供热换热站的二次加压等相关供热费用应计入供热价格,不得在供热价格之外单独收取。因供热管理体制的原因,供热企业尚未直接管理到用户的,供热单位应当负担小区换热站所发生的二次加压等相关费用。
二、鉴于新建住宅首次供热实行整体供热,其首次采暖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向供热公司缴纳。开发建设单位可计入房价,并在房产买卖合同中予以注明。开发建设单位、供热公司(物业公司)均不得向居民用户另行收取。
此前已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按原渠道缴纳首次供暖费。
新建住宅小区首次整体供热的确认,由区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
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文不一致的均以本文为准。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0月11日
张家口:新建房屋首次供热实行整体供热
又到了一年采暖时,日前,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张家口市主城区居民供热收费有了新规定,从2016年—2017年采暖期起,新房首次采暖费纳入房价,居民不用再交了;采暖期暂不用热,居民报停不用再缴费了。
热力销售价格是供热企业服务到用户的终端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热力销售价格之外向终端用户单独收取供热换热站的二次加压等相关费用。
新建房屋首次供热实行整体供热。其首次采暖费用纳入房价(采暖期按市政府规定的时间执行), 统一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重复收取。
自2016年—2017年供热期起,取消采暖期暂不用热收费。
据了解,对于申请报停供热已经缴费的居民,部分供热企业已经开始为市民办理退费业务。
廊坊:这个取暖季多项费用不必再缴纳
7月11日,市物价局、市建设局、市住房保障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我市供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6月21日开始执行,二次加压费、采暖暂不用热收费、新建房屋首次供热费,市民今后都不用再交了。
《通知》明确热力销售价格是供热企业服务到用户的终端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热力销售价格之外向终端用户另行收取与供热有关的费用。利用集中供热的建设工程,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管网建设费,不得向房屋购买者另行收取。
此外,取消由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管理换热站的模式,供热企业直管到户发生的全部供热费用计入热力销售价格。也就是说,市民在冬季采暖期间,除了按面积缴纳供暖费外,不必缴纳其它任何供热费用,包括二次加压费。
鉴于新建房屋首次供热实行整体供热,其首次采暖费用统一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采暖期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时间执行),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重复收取。另外,取消采暖暂不用热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