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改革方案,市中院层面实行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相对分离。市中院执行局保留了办公室、政治处,将原执行一庭改设为执行裁决庭,脱离执行局,纳入审判机构序列,实现裁执分离。将原执行二、三庭改为执行督导处和执行实施处,并维持原下设5个执行分局不变。
县区法院层面,实行执行实施机构、职能和人员与法院分离。即撤销县区法院执行局,改设执行大队,其人财物和案件上收市中院。但执行裁决职能仍然保留在县区法院审判序列。
“新建立的执行分局受市法院执行局直管,统管辖区执行大队。作为市中院执行局的派出机构,执行分局和执行大队的机构职能和人员彻底脱离基层法院。”市中院执行局局长董秀军介绍,对此,全市法院初步形成了“下分上统、裁执分离、人财物案相对独立”的垂直统管的法院执行格局。
这种格局下,唐山法院系统还建立了“一提一指一分”的案件办理新机制。一提是将基层法院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统一提级,交由执行局各分局办理,使用市中院案号、公章、文书;将执行实施案件的立案和分案职能,从两级法院立案部门划转给了执行局。一指是将执行分局办理执行实施案件过程中发生的案外人异议和涉执诉讼案件,统一指定各基层法院审查处理,复议和上诉移送市中院审理;将执行行为异议案件的审查处理,统一上收市中院执行裁决庭,复议移送省高院审理。一分则是将执行异议复议审查等裁决案件从执行局外分,交由纳入审判机构序列的裁决部门审理,执行局只负责执行命令、决定和执行程序类事项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