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
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
(2016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河北省的实际,决定:
全省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简称县级),各乡、民族乡、镇(简称乡级),应于2016年12月完成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代表选举产生后两个月内,依次召开新一届乡级、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设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县、乡两级其他国家机关领导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