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超生罚款”等一批卫生计生现行收费标准出台

2016-05-27 10:01:18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聂书雪
25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发布了《关于重新核发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目前各项相关收费。

    燕赵都市报记者宗苗淼

    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还是要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省级鉴定4900元/例、医疗事故鉴定费省级鉴定3800元/例……25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发布了《关于重新核发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目前各项相关收费。

      1、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2.5倍

    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法依规查处政策外多孩生育;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对生育双方按以下标准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2.5倍的金额征收;是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的,按本人上年度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城镇无业居民的,按本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农村居民的,按本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

    不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四个子女的,按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百征收;生育第五个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因非婚姻关系生育子女的,按双方子女总数计算子女数,比照上述标准征收。

     2、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省级4900元

    省级及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医学会,依法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争议(疫苗受种者或其监护人与接种单位或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存在争议)进行技术鉴定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取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为:省级鉴定每例4900元,市级鉴定每例4500元。《关于制定我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0]52号)废止。

    另外,对于预防接种服务费(原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为劳务费)。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种第二类疫苗时,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的预防接种服务费(包括接种耗材费),收费标准按照《河北省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及服务价格(试行)》(冀价行费字〔2002〕第6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3、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省级3800元

    省级及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部门所属医学会,依法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技术鉴定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收费标准为:省级鉴定每例3800元,市级鉴定每例3200元。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9]25号)废止。

      4、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每次5000元

    省级及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部门,依法对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过程、结论等存在争议)进行技术鉴定时,向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收取的职业病诊断鉴定费,按照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2015)3号文件执行,收费标准为:每次5000元。

    按照通知要求,各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考试考务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2013)46号文件执行,文件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由收费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省物价局、财政厅重新申报收费标准。

    医师资格考试收费中,综合笔试考试费,执业医师160元/人次,执业助理医师140元/人次;医师实践技能考试费280元/人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中,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费为61元/人/科;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费130元/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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