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5月23日讯(记者常方圆)今天上午,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河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草案)》的说明。目前,河北有62个贫困县(区),建档立卡贫困村7366个,建档立卡贫困人口310万,通过地方性立法,将扶贫开发纳入法制化轨道,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在更高层次推进扶贫开发工作十分必要。
《河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草案)》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包括制定脱贫攻坚计划、机构人员保障、金融扶贫等方面。“十三五”期间,河北需对7个市、38个县的42万群众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对此,《河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新型城镇化与城乡统筹示范区建设,科学编制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对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地区及库区的农村贫困人口,有计划地实施易地扶贫搬迁。
在行业扶贫方面,《河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草案)》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产业扶贫、科技扶贫、土地政策支持、教育扶贫、社保兜底、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职责。河北因病致贫的贫困人口有85.2万人,约占贫困人口总数的27.5%,对此,《河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草案)》规定,卫生计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健康扶贫,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医疗保障为主,疾病应急救助、社会捐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为辅的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托底政策和工作机制。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
强化扶贫资金监管,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率,是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保障。《河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草案)》分别对扶贫资金类别、各类别扶贫资金的管理使用、扶贫资金的公示公告等作出了相应规定。在社会扶贫资金的管理使用上,《河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草案)》规定按照帮扶单位或捐助者的意愿使用,及时向帮扶单位或捐助者反馈使用情况,并明确捐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税收优惠,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