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强监管的同时,条例突出了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服务功能,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鼓励集中经营。
规定首次免罚制度,建立“黑名单”制度
条例规定,对违反健康管理制度、违反生产经营规范等轻微违法行为,可免予处罚,实行首次违法免罚制度,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按照要求整改。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将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改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列入“黑名单”: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黑名单”依法予以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于消费者关心的网络售卖食品监管,条例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审查其食品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如发现入网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