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相关意见,要求各省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经认真研究,我省制定出台了《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和国务院相关意见基本一致,并且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覆盖面更广、办理条件和程序更加明确,针对性、操作性更强。
明确10类无户口人员及其户口登记解决办法
我省无户口人员主要分几类?《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以下10类情况: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无户口人员、本地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因婚嫁被注销户口的妇女、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以及其他无户口人员等。
为解决好这些无户口人员的登记户口问题,《实施意见》针对不同情况,明确了办理户口登记的具体办法。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只要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就予以办理户口登记;对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安机关凭亲子鉴定证明等材料,经调查核实后办理户口登记。对无法取得收养手续的,公安机关在采集、核对被收养人DNA信息后,凭相关材料,经调查核实后,办理户口登记。对本地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有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的,凭原始户口登记资料办理户口登记;没有的,凭相关证明材料,经调查核实后,办理户口登记。对婚嫁妇女,在原籍恢复户口登记后,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对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公安机关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