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县级财政按照年每公里县道不低于6000元、乡道不低于4000元、村道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安排资金养护
近日,记者从市交通运输局了解到,《沧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出台并实施。《办法》共8章47条,分为总则、组织机构及职责划分、资金筹措与管理明确规定、养护管理、路政管理、法律责任、考核奖惩和附则。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公路统计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办法》指出,县级人民政府是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安排,除省财政每年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给予补助(县道每公里8400元,乡道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公里1000元)外,市级财政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列支一定的“奖补”资金,用于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突出县(市、区)的奖励。县级财政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6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4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2000元,县道桥梁每年每延米不低于60元,乡、村道桥梁每年每延米不低于40元的标准,安排财政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与此同时,按照省财政下达的养护工程补助资金以1∶1的比例安排养护工程资金。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挤占或挪用。
《办法》还要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将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市交通运输、财政和林业等部门组成检查考核组,进行半年和年终两次检查考核。对不按规定养护农村公路的,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对责任单位停止补助资金拨付并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记者孙晓卉 通讯员王艳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