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璧 郝永亮
春节将近,永年县检察院启动“严惩恶意欠薪”专项行动,重点打击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犯罪。张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就是一起典型案例。
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张某承包经营永年县某工程期间,拖欠其雇佣的何某、周某、郭某等60余名工人工资共计50余万元。为躲避何某等60余名工人催要工资,2015年10月,张某在更换联系方式后,租住在一出租屋内躲避。同年11月7日,永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张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但张某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拒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继续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工资。最终,永年县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批准逮捕张某。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的侦查中。截至目前,永年县检察院与县劳动保障部门配合,共查处办理了5件7人恶意欠薪案件,为90余名农民工追回拖欠工资150余万元。
农历年关是恶意欠薪的高发时段,司法机关集中查办一批恶意欠薪案件,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老板们起到了惩戒作用,也对其他尚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老板、包工头们敲响了警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触犯该罪名有可能被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用人单位是否支付劳动报酬,不仅仅是一种民事行为,如果严重损害了劳动者利益,就可能构成犯罪。司法机关适时介入调查并进行相应查处,将有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