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处级及以下人员到北京住宿费分别由每人每天500元、350元调整至650元、500元
18日,市财政局印发通知,调整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根据通知,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处级及以下人员到市内(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差旅住宿费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天360元、210元,到北京住宿费标准分别由每人每天500元、350元调整至650元、500元。处级及以下人员到石家庄、张家口、秦皇岛等省内部分市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天350元,上涨了40元。出差人员应当根据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
通知对市内、省内、省外的差旅住宿费标准进行了细化。市内除常驻地(桥东区、桥西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所辖区域,邢台县晏家屯、会宁、皇寺、南石门、羊范五个乡镇所辖区域)外,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出差住宿费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天360元、210元。在省内城市,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的住宿费标准继续维持在每人每天450元,处级及以下人员到石家庄、张家口、秦皇岛、廊坊、保定、承德等6市出差每人每天调整至350元,上涨了40元,而到唐山、沧州、衡水、邯郸等4市出差则继续维持每人每天310元的标准。
通知还规定了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处级及以下人员到北京、天津、上海等35个省外城市的住宿费标准。其中,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处级及以下人员到北京住宿费为每人每天650元、500元,到天津住宿费为每人每天480元、380元,到上海住宿费为每人每天600元、500元。
同时,通知指出,大连、哈尔滨、青岛、海口、拉萨、西宁、秦皇岛、承德、张家口等9个城市,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其中,张家口在7月至9月和11月至次年3月上浮50%,秦皇岛在7月至8月上浮50%,承德在7月至9月上浮25%—66%。
调整后的《邢台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通知明确,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内设区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再分房型住宿,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记者李开 通讯员梁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