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借医保凭证最高可罚500元
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王丽)将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他人就医或者出借给医疗机构使用,最高将被罚款500元;医疗机构不得允许用医保凭证套取现金、有价证券或购买日用品、食品等非医疗用品。日前,河北省以省政府令形式发布《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
严禁参保人员伪造诊断证明骗保
《管理办法》同时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时的相关行为进行了规范。《管理办法》明确,参保人员应当遵守三项规定:在就医、购药时,主动出示基本医疗保险凭证,接受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证件查验,自觉履行诚信义务;
不得采用冒用他人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就医,伪造、变造诊断证明、病历、处方等证明材料或者虚假医疗票据、收费明细等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不得将本人的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他人就医或者出借给医疗机构使用。
医保部门将实时监控就医购药信息
《管理办法》规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控信息系统建设,将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基本医疗服务信息和参保人员的就医、购药信息纳入实时监控范围,并与社会保险、财政等部门的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约谈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并提出限期改进管理的意见。
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不得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转借医保凭证将被罚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职责,对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不及时、不依法处理,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不得将本人的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他人就医或者出借给医疗机构使用”规定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严禁医疗机构九种骗取医保行为
《管理办法》明确,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九种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造成基金损失的行为:
允许非参保人员冒用参保人员名义或者参保人员冒用他人名义就医;
允许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非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或者参保人员按规定应当自费的医疗费用;
使用伪造、变造的诊断证明、病历、处方等证明材料或者虚假医疗票据、收费明细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办理虚假住院或者虚记医疗费用;
不根据病情诊治需要,滥用大型设备检查、贵重药品治疗,或者向参保人员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疗服务;
允许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套取现金、有价证券或者购买日用品、食品等非医疗用品;
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信息化结算终端设备出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违反价格管理规定收取需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其他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造成基金损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