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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区棚户区改造补偿办法出台

来源:沧州日报  2015-12-23 14:19:01  责任编辑:赵耀光

    房屋按市场价115%给予补偿

    提示:日前,市政府出台《沧州市市区棚户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了棚户区房屋征收,可按居民自主购买安置住房、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纯货币安置的三种方式补偿,并对具体补偿办法作了规定。

    三种方式可供市区居民选择

    按照《沧州市市区棚户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货币补偿包括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安置住房、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纯货币安置三种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在对被征收人房屋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再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15%的货币补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不予补贴。货币补偿时,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由征收人一次性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偿标准计算。

    另外,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征收人根据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按照30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并按相关规定给予货币补贴。

    政府买商品房应公开招标

    政府(管委会)通过公共服务平台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应当公开招标、公开竞价。确定购置房源后征收部门应当与开发企业签订框架协议,待被征收人选择完毕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购置协议。按照协议规定拨付购房款,严格控制拨付进度,确保居民及时妥善安置,房屋征收部门禁止接收未经验收合格房屋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

    被征收人按照补偿协议的补偿额度,从公共服务平台购买商品住房的,商品住房高于补偿额度的,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自行补足。商品住房低于补偿额度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与被征收人结清差价。

    被征收人选择纯货币安置的,征收人应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将货币补偿款和补贴全额支付给被征收人。购买房源的购置资金和支付的补贴应当纳入房地产征收成本。审计、财政、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职能做好审计、审核与监督工作。

    市区以外各县(市、区)可结合此《办法》自行制定

    运河区、新华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实施房屋征收,并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尽事宜,可以按照国家、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这些地区以外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补偿办法。

    政府(管委会)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安置住房的,征收人应搭建服务平台,向被征收人提供适合的安置房源位置、户型及价格相关信息,供被征收人自主选择。棚户区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货币补偿和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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