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实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加大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中环境保护工作的权重
近日,我市出台《沧州市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和规范了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建立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责任体系和考核体系,共同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暂行规定》共5章30条,分别界定了各级党委、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班子成员的环保工作职责,县级以上党委工作部门、各级政府环保工作领导小组、负有环保工作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班子成员的环保工作职责。
《暂行规定》指出,各级党委、政府负责人除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外,还要对岗位业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对党委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各级党委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做好分管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相关工作。支持政府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从机构设置、干部配备等方面加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环境保护监管监察体系。加大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中环境保护工作的权重,在把大气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污染减排三项指标纳入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工作中。支持同级纪检机关严肃查处环境保护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落实对党员干部的责任追究。支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环境保护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惩治失职、渎职犯罪行为,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暂行规定》指出,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政府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在上级党委、政府和同级党委领导下,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切实抓好本地环境保护工作,定期检查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督促、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深化环境保护专项治理,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各级政府分管负责人对本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各级政府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暂行规定》要求,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在年度考核中,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环保工作进行述职,接受考核评议。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考核分为“先进”“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若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档次,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并在市干部考核中,降低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班子环保工作考评档次。对于执行规定不力,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导致严重影响和后果的,要调查分析原因,划清相应责任,依法依纪进行问责。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8条所规定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记者孙晓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