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中院成功调解一起涉外资企业的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德国企业代表专程“进庄”点赞。崔炜摄
河北新闻网7月17日讯(通讯员赵美珠、沈月 记者常方圆)7月16日,一位“蓝眼睛、高鼻梁”的德国友人出现在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还带来了一面锦旗和一封感谢信。原来是石家庄中院民五庭近日成功调解的一起涉外资企业的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平等保护了中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涉及的德国企业对案件调解结果和中国法官的敬业精神非常满意,总部代表专程“进庄”点赞。
2014年8月,石家庄中院受理了原告德国拜耳集团在华独资子公司拜耳(中国)农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北某化工有限公司专利侵权一案。原告诉称,1997年7月23日其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取代苯基酮烯醇的发明专利,而被告河北某化工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含有螺虫乙酯的农药产品,构成侵权。而被告则辩称,未侵犯原告专利权,已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产品是从江苏盐城购买的,根据专利法第70条的规定,“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告一方要求追加南京某化学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
德国拜耳集团是国外知名企业,河北某化工有限公司和南京某化学有限公司同样是国内该行业较为知名的企业,案件审理期间,又正处于农民广泛使用涉案产品的季节,因此,石家庄中院审理该案的合议庭首先想到了调解,并在送达起诉状时对被告做了初步的释明和调解工作。
开庭中,石家庄中院主办法官审查了当事人提供的大量证据材料,主持三方当事人就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并向当事人释明适用调解的优势,三方均有调解意向,但未就赔偿等核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庭审后,主办法官多次往返三方当事人之间分别做调解工作,采用分解矛盾、各个击破的方法,先对原告与被告南京某化学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后又反复做原告和被告河北某化工有限公司的工作。令三方当事人印象深刻的是,主办法官办案期间直肠瘤病发作,仍带病坚持工作。最终,经过法官调解,被告的河北某化工有限公司对原告德国企业进行了一定赔偿,并就其行为登报致歉,这起涉外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终调解结案并执行完毕。
送来锦旗和感谢信的德国拜耳集团总部代表对石家庄中院在本案中进行的调节工作表示由衷欣赏,认为这种被誉为“东方之花”的调解方式给拜耳在中国乃至全球范围内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了典范,这也增强了该公司在华投资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