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法律责任,严惩违法犯罪。一是坚持先刑事后行政原则。对违法行为的查处,首先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判断违法行为是不是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才由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二是增加行政拘留和治安管理处罚。对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对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三是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提高财产罚数额,增加资格罚。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增加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有违法行为,由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内容。四是强化民事责任追究。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省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为强化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食品生产经营者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义务和责任,诚信守法,确保食品安全。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做到依法管理、科学监督,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在各级党委政府、各职能部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新法规定的各项制度会得到全面落实,我省食品安全水平也会再上一个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