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企业责任,规范市场行为。一是明确了企业主体责任。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二是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网络食品交易者、转基因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义务与责任。其中,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转基因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三是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上岗、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问题食品召回等制度。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就原料、生产关键环节、检验、运输和交付等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等。四是强化特殊食品监管。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新法对保健食品实行注册与备案管理,建立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功能目录,要求保健食品的说明书内容真实,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品”,保健食品的广告必须经省级食药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药监管部门注册。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安全,不得以分装形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强化属地管理,落实政府职责。新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建立全程监管机制、健全责任落实机制、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制定年度监管计划、推进监管资源整合、开展年度绩效考核、严禁地方保护主义、指挥突发事件应对、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健全有奖举报机制、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等。一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二是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完善食品安全评议考核。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三是实施食品安全责任约谈。新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