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法活动中,突出问题导向,着眼务实管用,不断强化科学立法。针对我省行政审批存在设定主体混乱、项目繁杂、多头审批、自由裁量权过大、权责不一致等问题,省行政许可条例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一般不得创设行政许可和临时性行政许可。同时,将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以不设的情形,明确规定为禁止设定的情形。
我省是地下水超采最严重的省份之一。由于水资源匮乏,经济社会发展不得不长期依靠超采地下水维持,且地下水水质日趋恶化,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因此,我省地下水管理条例明确了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建设项目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防止污染地下水制度。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环境保护任务日趋繁重,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日益增强。为充分调动和保护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从充分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出发,依法规范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行为,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的公开环境信息的内容、方式、期限,细化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范围、方式、渠道和程序。
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需要有力的法律支持和法制保障。一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分两次对我省现行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共废止7部、修改11部地方性法规。
呼应社会关切,突出监督重点。一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4项,听取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15项,并对其中3项进行了专题询问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没有严格的依法监督,再好的法规也会变成一纸空文。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依法推进法治河北建设,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