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 近日,《沧州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细则》出台。从明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正式实施。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市民,无需额外缴纳大病医疗保险,即可享受大病保险的待遇。
报销金额不低于50%
市人社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介绍,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仍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所以,大病保险中的“大病”不是指具体的某一种疾病,可以理解为因疾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也就是说,参保居民住院(含门诊大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按基本医保政策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以上的部分,可由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按比例报销。
据了解,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000元。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参保居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大病保险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以内的部分报销50%;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部分报销60%;10万元以上的部分报销70%。
可报销部分无需垫钱
根据要求,各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定点医疗机构、商业保险机构之间的协作配合,依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一站式”即时结算,方便群众及时享受到大病保险待遇。该负责人告诉记者,通俗地讲,新政策实施后,患者仍不需要自己多跑路,发生的医疗费用,即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部分由相关机构与医院结算;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患者直接通过医院缴费窗口支付给医院;不需要先垫钱,再跑相关部门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