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为幼儿园立规矩 不得收取书本费等费用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4-08-22 10:08:54 责任编辑:张昭

    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马利)赞助费、支教费、捐资助学费、建设费、教育成本补偿费……一些幼儿园家长对这名目繁多的费用并不陌生,伴随着入园难,部分幼儿园巧立名目增加费用,加重了幼儿家长的负担。日前,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对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收费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幼儿园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提出了具体要求。

    幼儿园能收哪些费?

    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各设区市、县(县级市)均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也叫保教费,即保育费和教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为幼儿提供伙食的,可据实收取伙食费。

    幼儿园可收取的代收费项目为体检费(幼儿园按照卫生部门规定统一组织在园幼儿定期体检,代医疗机构收取的体检费);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项目为延时服务费(非寄宿制幼儿园放学后家长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接走孩子,从而延长幼儿在园看护时间,所收取的延时看护服务费)、组织幼儿外出游玩参观时发生的外出活动费(包括发生的门票费、交通费、饮水费等杂项支出等费用)、提供接送服务的校车费。

    收费标准有没有谱?

    《细则》要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要实行政府定价。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并依据幼儿园评定等级适当拉开收费差距。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要实行备案制管理。具体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报与办学审批机关同级的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乱收费怎么管?

    《细则》强调,各级各类幼儿园除按规定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家长自愿交纳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在正常教学时间内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亲子班、蒙氏班、课后培训班等或者以其他任何名目另外收取费用;幼儿园教育不得“小学化”、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捐资助学费、建设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不得以安全设备升级、配备保安人员为由,向在园幼儿收取任何费用。对于未交纳可自愿选择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伙食费的幼儿,其他服务不得进行差别对待。

    各级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和办学行为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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