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居民不能购买小产权房。然而,现实中,违规购买小产权房的现象还比较多。在邢台市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居民马某购买一套小产权房后,要求法院判令房地产公司给办理房产证,结果败诉——
小产权房不能办房产证
河北日报记者 周 远
从一场输掉的官司中,邢台市居民马某如今终于明白:自己购买的房屋无法办理房产证。
马某购买的房屋位于邢台市“景河·丰泽郡”小区。该小区由华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
时间追溯到2007年。当时,华钢公司与邢台市桥西区西董村村委会签订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西董村村委会将该村原砖厂地块提供给华钢公司进行旧村改造合作开发,一期项目共开发10栋,其中6栋为村民置换楼,4栋对外销售。协议签订后,华钢公司进行了“景河·丰泽郡小区”的项目开发。
2008年,马某与华钢公司签订“景河·丰泽郡小区内部认购合同”,约定马某自愿认购“景河·丰泽郡”小区住房一套,该房产及配套车库(地下室)总价款共22.8737万元。双方还约定马缴纳暖气集资费、燃气集资费等事项,并约定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及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房款交清后,产权归马某所有,由华钢公司根据工程项目的几期工程分期分批办理。合同签订后,马翠红分三次通过现金方式,向华钢公司交纳购房款。2010年,华钢公司将房屋交付给马某使用,但始终未办理产权登记证书。华钢公司在出售该房屋时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13年,马某起诉到邢台市桥西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华钢公司为她办理邢台市房屋产权证书等。
邢台市桥西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华钢公司利用旧村改造的机会,在西董村村委会经营、管理的土地未被依法征收和出让的前提下,在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开发建设楼房,并将所建楼房出售给不属于西董村村民的原告马某,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景河·丰泽郡小区内部认购合同”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该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同时,依据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无效合同。故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景河·丰泽郡小区内部认购合同”应认定无效。因主合同无效,合同其他条款也自然随之无效。为此,原告请求判决被告依据合同约定办理邢台市房屋产权证书等诉讼请求,因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房屋内部认购合同”无效而无法得到法律支持。最终,该院判决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
马翠红不服,上诉至邢台市中级法院。
邢台市中级法院经审理,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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