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未发现有“剥离耕作层”案例
印发于2001年2月3日的《河北省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冀国土资发[2001]8号),其下发范围为各市县土地局。其中,第三条“取土用地原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在基本农田取土”,“在耕地上取土的,取土深度一般不大于1.5米”,“取土使用耕地的必须剥离30厘米耕作层的土壤,用于复耕回填”。
“一两黑土一两油”。所谓“耕作层”,是指经过长期耕作进化形成的肥沃土壤层。它因含有土地的各种营养和有机物而被称为土地的生命。农业专家将耕作层归为“上千万年酝酿”的结果。“耕作层剥离”,即将耕地约30厘米至50厘米厚的优质表层土壤,先行剥离出来,在复垦时重新覆盖在地表之上。此外,耕作层还可用于改造中低产田土壤改良,或垦造新的耕地。
记者网上查阅得知,近几年来,不少省份尝试将表层耕作土剥离,用于取土后耕地复垦或者改造新的耕地,不仅保护了有限的耕地资源,还确保了占补平衡。
据悉,剥离一亩耕地的耕作层需要增加投资15000元左右,但对于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提高补充耕地的质量,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具有重要的意义。
高速修建取土筑基,值得理解。虽然高速路基也尝试着采用粉煤灰、开槽土等环保做法,但万不得已取土之时,必须严格按照《河北省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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