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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规定建筑企业要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须一次性缴清

2013-11-21 08:24:59 来源:燕赵晚报

    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费

    工伤保险费由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期限,则从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截止之日止。建设项目合同工期延长,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合同到期15日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工伤保险期限有效顺延。

    虽然是以建设项目办理参保,建筑施工企业还应按照实名制的原则,建立职工参保备案制度。只有参保备案的职工,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建筑工往来频繁,当企业职工发生变动时怎么办?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变动人员名单,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为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后,应当在工地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告知职工发生工伤后的保障、投诉、举报渠道和待遇标准。

    遇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经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对于以建设项目参保的工伤职工核定工伤待遇时,需要以职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的,按照受伤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需要提醒的是,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应当在24小时之内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职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各级工伤保险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理。(燕赵晚报记者赵晓华)

【责任编辑:孙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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