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向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
《办法》规定,幼儿园应严格规范收费行为,自觉接受物价、教育部门的指导和监管,公示各项收费项目和标准。
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幼儿膳食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并建立专门账户,定期向家长公开膳食费用的收支情况。
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管理使用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鼓励企事业单位举办幼儿园
《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并逐步提高学前教育经费在教育经费中的比例。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助学前教育或者出资举办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购买服务、奖励补贴、派驻公办教师、租金补贴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补助。各级人民政府要筹措资金,用于扶持民办幼儿园、支持农村学前教育、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资助学前教育特殊群体、培训幼儿园教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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