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正值收取采暖费的时候,部分市民已经陆续开始缴纳。昨天,有市民来电询问,低保户、特困户是不是不用交采暖费?空置房应该收取多少费用?其费用是否要减去公摊面积?居民家中安装换热器,物业收费是否合理?昨日,针对读者提出的一些供暖问题,相关部门一一进行了解答。
□记者 冯月静 崔虹
空置房收取暖费要减去公摊面积
李女士:我有一套房子今年不准备住,也就不取暖,我想问一下,空置房的取暖费是怎么收取的?是否要减去公摊面积?
石市物价局:对在冬季采暖期暂不用热的空置房收费,由户主提出申请,经供热企业、热交换站和居民委员会核实,在采取有效措施后,按应交纳热费总额的20%收取。这其中要减去公摊面积。采暖面积按照住宅楼建筑面积扣减10%公摊面积计费,有电梯和消防通道的住宅扣减15%公摊面积计费。也就是说,如果空置房不带电梯的话,应交的取暖费是22×房屋建筑面积×90%×20%;如果空置房带电梯,应交的取暖费是:22×房屋建筑面积×85%×20%。
一梯一户带电梯要扣减15%公摊
张先生:我住的房子属于多层住宅,但一梯一户,还带电梯,我想问这种房子采暖费应该怎么收取?公摊面积应该扣减多少?
石市物价局:如果房子带电梯,采暖面积按照住宅楼建筑面积扣减15%公摊面积计费。应交的取暖费是:22×房屋建筑面积×85%。
家里安换热器属窃热行为要拆除
梁女士:我家安了一组换热器,物业要求交400元钱,合理吗?
石市供热管理中心:今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热用户不得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不得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未经供热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不得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不得擅自扩大用热面积、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不得有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因上述行为导致室温达不到标准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热用户或者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用户如果安装了换热器,属于窃热行为,会影响其他用户的用热。因此按照规定,这换热器应该进行拆除。所以提醒广大市民,为了大家都能过一个暖和的冬天,请不要在家中安装换热器。
【责任编辑:张昭】想爆料?请拨打新闻热线0311-67562054,登录河北新闻网新浪微博(@河北新闻网官方)或通过投稿邮箱:(hbrbwgk@sina.com)提供新闻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