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通讯员孟宪濮)近日,临漳县人民政府出台《临漳县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办法》,规定今后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有该办法中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临漳县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若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应诉的,将由临漳县人民政府责成监察部门追究相应责任,同时,出庭应诉与行政首长工作考核挂钩,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
该暂行办法同时规定,有如下情形的,将由临漳县人民政府责成监察部门追究相应责任:因未依法应诉、举证等导致行政案件败诉而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未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的;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