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中镖 伤人者学校共赔
案情回顾
小贺和小奇是同班同学,2010年10月的一天下午课间时间,小贺正在操场云梯上玩耍,忽然空中飞来一支飞镖,不偏不倚正扎在小贺的右眼上。原来飞镖是正在玩“玩具飞镖”的同学小奇扔出的。
经医院诊断,小贺的伤情为结膜出血,右角膜可见斜形裂口,并见部分虹膜脱出。
小贺将小奇和学校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小贺34224元。然而,小贺的病情恢复得并不顺利。2011年7月,小贺在医院再次进行了手术,但是小奇和学校均认为已经经过法院判决赔偿,自己不应再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房山法院王然法官:小奇在玩玩具的过程中将小贺的右眼扎伤,理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该责任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小奇的父母来承担。
另外,学校作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保护者,未完全尽到安全管理的保障义务,没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的存在。所以,学校对小贺的损伤后果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小奇的法定代理人赔偿小贺7432.8元,判决学校赔偿1858.2元。(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