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关于扶持物流贸易发展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开始实施,为新区现代物流产业发展提供了强力政策支持。
《政策》规定,新区将以年实际纳税总额为标准,对新设立的物流企业进行高额补助。其中,新设立的年实际纳税总额在400万元以上的煤炭、矿石、油品、化工品、粮食等贸易企业,除可享受开业5年内增值税方面的补助外,还可享受到获利后1至3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100%标准给予的补助,获利后4至5年内按80%标准给予的补助等优惠。对新设立的年实际纳税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电子商务(包括各类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等物流综合服务类企业,年实际纳税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公路、铁路、海运货物运输企业以及年实际纳税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装卸、仓储、分拨、配送、采购、包装、期货交割库、货代、船代等物流辅助服务类企业,新区规定,在营业税(增值税)方面,三类企业开业后3年内,按其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4至5年内,前两类企业则按其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50%标准给予补助,后一类企业享受80%的补助。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获利后1至3年间,三类企业均可享受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补助;4至5年间,除对第一类企业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标准给予补助外,其余两类企业均按地方留成部分50%标准给予补助。
同时,《政策》也兼顾到了已经设立的物流贸易企业,规定将以2012年各税种实缴税额为基数,超基数部分享受上述政策。
另外,对于在新区从事物流贸易工作年薪超过15万元的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也将获得地方留成部分100%补贴。物流企业自有的(含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也将减半征收。新区还将设立物流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专项支持物流贸易项目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