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传播地震谣言由公安机关处罚
河北省地震局局长孙佩卿介绍,《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共8章54条,对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与恢复重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与科技进步等防震减灾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
《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宣传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兼职防震救灾助理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相关单位建立防震减灾联络员队伍,开展地震灾害群测群防工作。
为有效避免和应对地震谣传,维护社会稳定,《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规定了地震有关异常现象的报送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后,要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规定了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并要求新闻媒体报道与地震预报有关的信息,应当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意见为准;规定对扰乱社会秩序的地震谣言、误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迅速采取措施予以澄清。对制造、传播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还规定,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