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组证据,是王书金的供述。王书金的三份供述,是公安机关依法讯问王书金时取得。一是王书金对被害人尸体颈部缠绕花衬衣的情节,始终没有供述过;二是王书金供述杀害被害人的手段是先掐被害人脖子后跺被害人胸部,致被害人肋骨骨折;三是王书金供述其身高1米72,被害人身高和他差不多;四是王书金供述他作案的时间是中午1至2时;五是案发后,公安机关找其了解过情况。
所有证据出示完毕后,检察员认为,以上证据说明王书金关于其在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的供述与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的尸体特征、杀人手段、作案时间等核心情节不一致,特别是王书金始终没有供述出只有真正作案人才能知晓的案件的隐蔽特征、关键物证。事实证明,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并非王书金所为。
检察员还指出,王书金供述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发生时,其正在案发现场附近的工地打工,工地距离现场直线距离150米左右。王书金在打工期间中午不休息,经常在工地周围转悠,对现场周围的环境比较熟悉。案发后,公安机关曾找过王书金及其工友了解情况,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勘查时有不少群众围观。所以,王书金供述石家庄市西郊强奸杀人案现场的部分情况不足为奇。
上诉人王书金的辩护人针对检察员出示的证据,请求法庭休庭,以便于其查阅证据材料,为辩护做准备工作。合议庭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同意辩护人请求,宣布休庭,开庭时间再行确定。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在庭审过程中,法庭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
值得提及的是,记者在网上检索有关王书金案和聂树斌案时,有两篇十多年前的报道颇引人注意:
《潇湘晨报》2005年3月27日报道称,记者昨日查阅王书金的供述材料时发现,王的供述与10多年前关于聂树斌案的报道也有一些矛盾之处:1.关于作案时间,王称是中午;而报道说是下午;2.关于作案经过,王称是“躲在玉米地里等着,当那女的骑车过来时,我从玉米地里跳出来,朝那女的猛推了一把”;而报道说聂是“尾追上前将其撞倒,拖至玉米地打昏强奸”;3.关于杀人手段,王称是“没起身直接就把那女的掐死了”;而报道说聂“又用衬衣将其勒死”。
《南方周末》2005年3月24日报道称,聂树斌的辩护律师张景和对记者说,他总共见了聂树斌3次,没有一次聂树斌说冤。记得第一次见聂前,聂家托他一定问问那件事到底是不是聂树斌干的。张景和当时以长者身份对聂树斌说,这事是你干的你推也推不掉的,不是你干的你揽也揽不下。但3次会见,聂树斌都承认是自己所为。不仅如此,张景和还说,聂树斌交代的作案细节和现场十分吻合,包括尸体最后摆放的方向、自行车样式、内衣颜色等等。
该报道还说,当年承办此案的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也曾在某个场合表示,从侦查到终审判决整个过程中,聂树斌没有一次叫冤,而且整个案件的证据链非常完整清晰。
庭审结束后,参加旁听的河北省几位知名律师道出了自己的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