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上诉人王书金提出的自首问题原判已经认定,且在第一次开庭时已经审理,合议庭决定此次开庭只对上诉人王书金提出供述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构成重大立功的上诉理由进行审理。审判长宣布:因强奸犯罪事实涉及个人隐私,对涉及强奸犯罪事实部分依法不公开审理;对涉及故意杀人犯罪事实部分,依法公开审理。
针对王书金的法庭陈述,辩护人、检察员分别对上诉人王书金进行发问和讯问。针对王书金上诉所提理由是否成立,控辩各方充分发表了意见。
上诉人王书金的辩护人在发表辩护意见时指出,关于上诉人供述石家庄市西郊玉米地的问题,可以认定这起强奸杀人案应该为上诉人王书金所为,上诉人对这起案件的供述是真实可信的。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发表答辩意见时认为,王书金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并非王书金所为:
第一,王书金关于被害人尸体特征的供述与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实际情况不符。该案中被害人尸体身穿白色背心,脚穿尼龙袜,颈部压有玉米秸,拿开玉米秸后,可见一件花衬衣缠绕在颈部。王书金却供述,其强奸被害人后,被害人全身赤裸,没有穿衣服,并没供述被害人颈部缠绕花衬衣。而被玉米秸盖着的、缠绕在被害人颈部的花衬衣,是该案关键的隐蔽性细节,只有真凶才能供述出来。
第二,王书金关于杀人手段的供述与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实际情况不符。该案中,被害人尸体除颈部有衣服缠绕外,全身未发现明显创口及骨折,被害人系窒息死亡。王书金的供述是先掐被害人的脖子,后跺胸致被害人当场死亡。比如他说,跳起来跺被害人的胸部,跳起来一尺多高,跺了好多次,听见被害人的胸部咯嘣咯嘣地响,我觉得肋骨都骨折了。如果被害人是被人跺死的,尸体不可能没有骨折。
第三,王书金关于作案具体时间的供述与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实际情况不符。该案案发于1994年8月5日17时以后。被害人17时下班洗澡后,骑车沿新华路至孔寨村之间的土路回家,途中经过案发地遇害。王书金却始终供述,他是在14时左右作案。
第四,王书金关于被害人身高的供述与被害人实际身高不符。该案被害人尸长1.52米,王书金供述,被害人比他稍低,身高和他差不多。王书金身高1.72米,比被害人高出20厘米。
检察员示证
西郊强奸杀人案非王书金所为
庭审进入举证质证阶段后,针对答辩意见,检察员分别出示了四组证据。
第一组证据共有两份,分别是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现场勘查笔录及尸检报告。这两份客观性证据记载的被害人尸体情况是:①被害人脖子上覆盖一玉米秸,拿掉玉米秸,发现被害人颈部缠绕短袖花衬衣;②被害人尸长1米52;③尸体检验,除被害人颈部有衣服缠绕外,全身未发现明显创口及骨折;④被害人死因是窒息死亡。这与王书金供述的尸体特征、杀人手段、被害人身高不同。
第二组证据,是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被害人亲属及同事的证言。这些证言证明了被害人失踪的时间是1994年8月5日17时以后,下班回家途中。这与王书金供述的14时左右作案不同。
第三组证据,分别是王书金侦查卷中被害人同事余秀芹证言及与王书金同时在石家庄打工的工友王俊杰、闫书学、郝岭、袁海军的证言。余秀芹证明了寻找被害人的过程,并证明当时的案发现场是个开放的现场,有很多人参与了查找被害人尸体的过程。王书金同事证明当年与王书金一起在石家庄打工的时间是1994年夏天。